日前,中山市成功辦理第一宗以勞務代償折抵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2024年8月市法院就勞務代償折抵土壤資源價值損失部分進行判決,判決賠償義務人通過“勞務代償”賠償部分生態環境損害,即以從事20次公益勞動的方式進行折抵。
01 2020年6月開始,郭某租賃中山市某村附近花木場地塊作為廢舊鉛蓄電池存放經營場所,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收購廢舊鉛蓄電池后堆放在地面,廢舊鉛蓄電池破損流出的廢液中洗流入附近滲坑中。 經檢測鑒定,在郭某的經營場所采集的土壤樣本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鉛含量超出基線的現象,鉛超出基線倍數范圍為0.09-580.4倍。郭某經營的廢舊鉛蓄電池存放經營場所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郭某須就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進行賠償。 02 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的部門,向侵權人郭某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在案件審理中,被告郭某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由于其家庭經濟十分困難,現階段難以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希望通過“勞務代償”的方式進行部分抵償。 為兼顧“恢復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的司法溫度,平衡生態資源保護與侵權責任人賠償能力,2024年8月,法院就勞務代償折抵土壤資源價值損失部分進行判決。勞務代償部分以郭某從事20次公益勞動的方式進行折抵,公益勞動每月不少于3次,限七個月內完成;對于市生態環境局主張的其他賠償金額,郭某同意賠償,并與市生態環境局達成調解。 03 據了解,這是中山市成功辦理的第一宗以勞務代償折抵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既有調解又有判決,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領域一個創新性的嘗試,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勞務代償的實施需要司法機關、生態環境部門、社會組織和當地社區的協同合作,共同監督和評估勞務代償的執行情況,環保組織、志愿者團體等可以提供專業技術和人力資源支持,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和司法機關監督侵權人的‘勞務代償’的執行情況,確保生態損害賠償工作的有效性。此次創新,對中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同銜接機制建設是有益的嘗試和探路,同時對社會、企業也是一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普法課,借助‘以勞代償’模式的撬動效應,進一步推廣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起到警示了作用。”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與宣教科相關工作負責人說。 勞務代償是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替代性修復方式之一,是法院判決案件被告人通過自身勞動來代替金錢賠償的一種責任承擔形式。 通俗來講就是,被告人在無力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時,通過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勞動代償方式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原告請求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