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從事生態環境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生態環境工程領域設置生態環境工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生態環境監測等三個專業(下稱“本專業”)。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包括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技術改進、設備改造;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生態環境設施運營管理,操作規程、檢修方案制定與優化等技術崗位。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包括生態環境領域政策法規、戰略規劃、行動計劃方案研究;生態環境調查與統計、生態環境應急、生態環境信息化;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竣工環保驗收、清潔生產、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危廢鑒別、環境損害評估、碳核查、環境技術論證和咨詢、技術評估;生態環境領域科學技術普及等技術崗位。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包括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方法的研發與應用;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編制、樣品采集、檢測分析、數據處理、報告編制、質量管理;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及環境質量預報預警;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運行與維護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工程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生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生態環境工程領域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
(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生態環境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 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年。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4. 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 年。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掌握生態環境工程的基本理論方法, 具備參與完成一般性生態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小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
2.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掌握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的基本理論方法,具備參與完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中小型企業或非重污染行業企業委托的一般性環境政策、技術咨詢、生態環境領域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的能力。
3.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掌握生態環境監測的基本理論方法, 具備參與完成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標準方法的研發和應用,或一般性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全過程或專項工作的能力。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
(1)參與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或新材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或參與技術改進、設備改造,并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
(2)參與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科技項目,并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
(3)參與中型 1 項以上或小型 2 項以上生態環境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等工作,且項目可行性研究獲得批復或通過論證,或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后項目運行良好。
(4)參與中型 1 項以上或小型 2 項以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操作規程及檢修方案制訂與優化,且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穩定。
2.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
(1)參與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科技項目,并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
(2)參與生態環境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制訂,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3)參與生態環境領域政策法規、戰略規劃、行動計劃方案研究,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4)參與環境信息系統設計、開發、管理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5)參與調查研究、環境統計、可行性論證,為環境管理提出可行的建議和意見,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6)從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工作,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或雖不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但項目總數達到 4 項以上,且項目均取得階段性成果:
①參與編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 3 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
②參與 3 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③參與 3 項以上環境監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清潔生產審核、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危廢鑒別、環境損害評估、碳核查、環境技術論證等為政府和企業生態環境管理提供的政策和技術咨詢工作。
(7)參與 5 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一企一方案、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評估(驗收),出具的評估(驗收) 意見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8)參與科普宣傳教材、教具、模型等設計制作,或科普宣傳活動策劃實施,或專題科普研究,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3.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
(1)參加市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比武或省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演練,并獲得獎勵。
(2)參與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方法的研發課題,并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
(3)參與生態環境監測類科技項目,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4)參與制(修)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監測方法)、技術指南,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5)參與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方案編制、樣品采集、檢測分析、數據處理、報告編制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6)參與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及環境質量預報預警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7)參與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8)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并完成階段性工作。
(9)參與新建、改擴建實驗室方案編制,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10)參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運行與維護,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11)參與實驗室資質認定,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3.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
4.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
5. 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熟練掌握生態環境工程的理論方法, 具備獨立完成一般性生態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小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
2.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熟練掌握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的理論方法,具備獨立完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中小型企業或非重污染行業企業委托的一般性環境政策、技術咨詢、生態環境領域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的能力。
3.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熟練掌握生態環境監測的理論方法, 具備獨立完成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標準方法的研發和應用,或一般性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全過程或專項工作的能力。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
(1) 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獲獎證書為準)。
(2) 國家級環保示范工程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或省(部)級環保示范工程 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3) 參與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或新材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項目 1 項以上,或參與技
術改進、設備改造項目 1 項以上,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
(4) 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1 項,或縣(區)
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2 項,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5) 參與大型 1 項以上、或中型 2 項以上、或小型以上至少 5 項生態環境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等工作,且項目運行良好,達到環保(或環評批復)要求,并通過驗收。
(6) 參與大型 1 項以上、或中型 2 項以上、或小型以上至少 5 項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操作規程及檢修方案制訂與優化,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穩定,且近 3 年未受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7) 取得 1 項以上發明專利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 2 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 3)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或取得2 項以上軟件著作權(排名前 3)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
2.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
(1) 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獲獎證書為準)。
(2) 市(廳)級以上科普類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3) 參與完成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1 項,或縣(區)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2 項,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4) 從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工作,滿足以下業績成果條件之一;或雖不滿足以下業績成果條件之一,但完成項目總數達到 3 項以上,且項目均通過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評審、驗收、備案或頒布實施。
①參與制訂生態環境國家(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1 項以上,
或團體以上標準至少 2 項,且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布實施或備案。
②參與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領域政策法規、戰略規劃、行動計劃方案研究至少 2 項,并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驗收或頒布實施。
③參與縣級以上環境信息系統設計、開發、管理工作至少 2項。
④參與調查研究、環境統計、可行性論證,為環境管理提出
可行性的建議和意見,并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2 項以上。
(5)從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工作,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或雖不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但完成項目總數達到 10 項以上,項目均通過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的評審、驗收、批復或備案,且參與項目累計合同金額達 80 萬元以上。
①參與編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 8 項以上環境影
響評價報告表(其中 4 項以上含專章)或 4 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②參與 8 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③參與 8 項以上環境監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清潔生產審核、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危廢鑒別、環境損害評估、碳核查、環境技術論證等為政府和企業生態環境管理提供的政策和技術咨詢工作。
(6) 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 20 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含專章的報告表、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一企一方案、常規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評估(驗收),出具的評估(驗收)意見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7) 參與科普宣傳教材、教具、模型等設計制作,市(廳) 級以上科普宣傳活動策劃實施,或專題科普研究,共 8 項以上, 并通過驗收或實施完成。
(8) 取得 1 項以上發明專利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 2 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 3)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或取得2 項以上軟件著作權(排名前 3)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
3.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
(1)參加省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三等獎以上,或市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二等獎以上。
(2)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獲獎證書準)。
(3)參與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方法的研發與應用 1 項以上,項目已結題驗收,或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
(4)參與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1 項,或縣(區)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2 項,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5)參與制(修)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監測方法)、技術指南 3 項以上,且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6)參與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方案編制,承擔樣品采集、數據分析、數據處理、報告編制工作,且編制監測報告 15 份以
上或年報 3 份以上。
(7)參與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及環境質量預報預警工作,且編制完成環境質量報告或重要專題分析報告 5 份以上,或年報 3 份以上,且均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用。
(8)參與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編制質量文件、或程序文件、或作業指導書、或質量核查方案,并印發實施。
(9)參與 3 次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并編制提交相應的應急監測報告。
(10)參與新建、改擴建實驗室方案編制(項目金額 200 萬元以上),獲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批復并實施。
(11)參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運行與維護,且數據采集率符合規范要求。
(12)參與實驗室資質認定,通過省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評審。
(13)參加國家組織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國際比對測定,并通過 5 個以上不同項次;或參加省組織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并通過 8 個以上不同項次;或參加市組織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并通過 12 個以上不同項次。
(14)取得 1 項以上發明專利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 2 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 3)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或取得2 項以上軟件著作權(排名前 3)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 1 部以上(合著)。
2. 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期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 1 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3.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報告 1 份以上。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3. 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
4. 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3 年。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 名本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
(1)主要參與本專業國家基金面上科技項目 1 項以上(不包括青年基金項目),或國家重大專項課題 1 項以上(不包括專項子課題),或國家級重大專項子課題、國家級青年基金項目、省(部)級科技項目共 2 項以上,或市(廳)級科技項目 5 項以上,項目已結題驗收。
(2)主要參與完成的科技成果已轉化應用,并三年內累計創利稅 1000 萬元上。
(3)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7),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4)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獲獎證書為準)、或廣東專利金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5)參加國家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個人三等獎以上,或省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二等獎以上。
長期在本專業一線工作,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完成生態環境工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和生態環境監測等項目, 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提出具有應用價值的專業技術研究成果,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掌握國內外本專業技術發展動向。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系統掌握生態環境工程的理論方法, 具備主持完成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生態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大中型生態環境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
2.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系統掌握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的理論方法,具備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或重污染行業企業委托的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環境政策、技術咨詢、生態環境領域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的能力。
3.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系統掌握生態環境監測的理論方法, 具備主持完成較復雜、技術難度較高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標準方法的研發和應用能力,或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全過程或專項工作的能力。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1)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7)、或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2)國家級環保示范工程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省(部)級環保優秀示范工程獲獎項目 3 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3)主要參與技術難度較高的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或新材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項目 2 項以上,或技術難度較高的技術改進、設備改造項目 2 項以上, 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
(4)主要參與國家級科技項目 1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
技項目 2 項以上、或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3 項、或縣(區)
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4 項,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
(5)作為設計、審核、專業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承擔大型 2 項以上、或中型以上至少 3 項生態環境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等工作,且項目運行良好,達到環保(或環評批復)要求,并通過驗收。
(6)主持大型 1 項以上、或中型 3 項以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操作規程及檢修方案制訂與優化,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穩定,近 3 年未受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提出 5 項以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工藝技術改進方案,并通過驗收。
(7)取得 1 項以上發明專利(排名前 3)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 3 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第 1)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或取得 3 項以上軟件著作權(排名第 1)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
2.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1)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7)、或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2)國家、省(部)級科普類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或市(廳)級科普類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或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3)主要參與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國家級科技項目 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技項目 2 項以上、或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3 項、或縣(區)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4 項,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4)從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工作,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或雖不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但主要參與完成項目總數達到 7 項以上,且項目均通過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驗收、備案或頒布實施。
①主要參與制訂生態環境國家(行業)標準 1 項以上,或地
方標準 2 項以上,或團體以上標準至少 3 項,且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布實施或備案。
②主要參與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領域政策法規、戰略規劃、行動計劃方案研究(不包含年度計劃方案)至少 5 項,并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驗收或頒布實施,且省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至少 1 項,或市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至少 2 項。
③主要參與省(部)級 2 項以上,或市(廳)級以上至少 5項環境信息系統設計、開發項目,并通過驗收。
④主要參與調查研究、環境統計、可行性論證,為環境管理提出可行性的建議和意見,并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5 項以上。
⑤主要參與國家級 1 項以上,或省(部)級 2 項以上,或市
(廳)級以上至少 5 項生態環境領域科學技術普及研究課題,并通過結題驗收。
(5)從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工作,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或雖不滿足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但完成項目總數達到 12 項以上,項目均通過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的評審、驗收、批復或備案,且參與項目累計合同金額達 250 萬元以上。
①主要參與編寫 4 項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②主持編寫 10 項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③主持 10 項以上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④主持 10 項以上環境監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清潔生產審核、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危廢鑒別、環境損害評估、碳核查、環境技術論證等為政府和企業生態環境管理提供的政策和技術咨詢工作。
(6)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 25 項以上地級以上市重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含專章的報告表技術評估,出具的評估意見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7)取得 1 項以上發明專利(排名前 3)且有應用案例,或取得 3 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第 1)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或取得 3 項以上軟件著作權(排名第 1)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
3.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一:
(1)參加國家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個人獎項,或省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二等獎以上,或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一等獎。
(2)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獲獎證書為準),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7)、或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3)主要參與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方法的研發與應用 3 項以上,項目已結題驗收,或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4)主要參與國家級科技項目 1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
技項目 2 項以上、或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3 項、或縣(區)
級以上科技項目至少 4 項,項目已結題驗收,且項目成果已轉化應用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
(5)主要參與制(修)訂生態環境監測國家(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監測方法)、技術指南 1 項以上,或地方標準、技術
規范(監測方法)、技術指南 2 項以上,或團體以上標準、技術
規范、技術指南至少 5 項,且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布實施。
(6)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技術難度較高、較復雜的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方案、現場組織和報告編制工作 10 項以上。
(7)主要參與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及環境質量預報預警工作, 且編制完成環境質量報告或重要專題分析報告 10 份以上,或年
報 8 份以上,且均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用。
(8)主要參與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編制質量文件、或程序文件、或作業指導書、或質量核查方案,印發實施,并作為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負責實驗室資質認定,通過省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評審。
(9)主要參與 2 次以上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并編制提交相應的應急監測報告。
(10)主持 6 項以上數據綜合分析和各類方案、報告編寫與審核等工作,且每項均得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驗收或采納。
(11)參加國家組織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國際比對測定,并通過 10 個以上不同項次;或參加省組織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并通過 15 個以上不同項次;或參加市組織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考核,并通過 25 個以上不同項次。
(12)取得發明專利(排名前 3)1 項以上且有應用案例, 或取得 3 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第 1)且每項均有對應的應用案例,或取得 3 項以上軟件著作權(排名第 1)且每項有對應的應用案例。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 1 部以
上(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 5 萬字)。
2. 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級別刊物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1 篇以上,或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期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
(獨撰或第一作者)2 篇以上。
3.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具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相關的技術研究報告 2 份以上。
4. 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的可替代論文要求;榮獲 1 項以上廣東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 3) 的可替代論文要求。
5.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取得技術創新成果并實現轉化,近 3年年均銷售收入 800 萬元以上,或年均繳稅 100 萬元以上,可以1 份專業技術分析報告(字數不少于 3000 字)替代論文要求。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2. 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
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3 年。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可由 2 名本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
(1)主持省(部)級重大項目 3 項以上,其中至少 2 項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或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其中至少 1 項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或主持完成規模以上企業重點科研項目至少 3 項,創造性地解決了同行公認的關鍵技術難題,經省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或具有行業影響力的省級以上生態環境機構組織科技成果評價,研究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2)主持的科技成果已完成轉化,并三年內累計創利稅 1500
萬元以上。
(3)國家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4)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或廣東專利金獎的第一完成人
(以獲獎證書為準)。
(5)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者( 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6)參加國家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個人二等獎以上,或省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一等獎以上。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已取得本專業重要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的發展。長期在本專業一線工作,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本專業的重大疑難問題或掌握關鍵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有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并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全面掌握生態環境工程的理論方法, 具備主持完成有很高技術難度、或很高組織難度,由多專業協同完成的生態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大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工程設計、施工、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
2.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全面掌握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的理論方法,具備主持完成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大型企業或重污染行業企業委托的有很高技術難度、或很高組織難度, 由多專業協同完成的環境政策、技術咨詢項目的能力。
3.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全面掌握生態環境監測的理論方法,具備主持完成創新性強的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標準方法的研發和應用能力,或承擔有很高技術難度、或很高組織難度,由多專業協同完成的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工作的能力。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7),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或市(廳) 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2.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己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具有顯著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且獲得本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 2 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3.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承擔本專業國家基金面上科技項目 1 項以上(不包括青年基金項目),或國家重大專項課題 1 項以上(不包括專項子課題),或國家級重大專項子課題、國家級青年基金項目、省(部)級科技項目共 2 項以上,或市(廳)級科技項目 5 項以上,項目已結題驗收,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技術研究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且有與承擔項目相對應的應用案例或被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采納,具有顯著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技術專著(著或編著)1部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
2. 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技術專著(著或編著)1 部以上(主要編著者),且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級別刊物上發表論文 1 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3. 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級別刊物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 2 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4. 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級別刊物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 1 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且
獲得與申報專業相關的有較大價值的發明專利 1 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5. 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的可替代 2 篇論文要求;榮獲 1 項以上廣東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 3)的可替代 1 篇論文要求。
6.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取得技術創新成果并實現轉化,近 3
年年均銷售收入 800 萬元以上,或年均繳稅 100 萬元以上,可
以 1 份專業技術分析報告(字數不少于 3000 字)替代 1 篇論文要求。
7. 在 Nature、Science、Cell 發表論文或在專業領域影響因子 5.0 以上的科技期刊發表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的,論文的數量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相關高技能人才申報本專業工程技術職稱標準條件另行制定。
二、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三、本標準條件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2000〕1 號)同時廢止。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專業:指生態環境工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生態環境監測等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3. 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4. 資歷:本專業技術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起計算至申報當年,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資歷計算是從取得現職稱(具體指通過現職稱評審日)起至申報當年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5. 實現環境工程專業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生態環境工程技術領域人才取得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的,可對應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6.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均需取得授權。
7. 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中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8. 科技成果獎:指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地級以上市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科技貢獻獎、優秀新產品獎、火炬獎、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社會科技獎等;以及經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行文批準授權省級以上學(協)會等設立或報省級科技部門批準并登記、公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生態環境專業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
9. 科技項目:國家級科技項目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項目。省(部)級科技項目包括國家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等下達的技術研發、政策研究等項目。市(廳)級科技項目包括有關省廳單位以及其他地級市(含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等下達的技術研發、政策研究等項目。
10. 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
11. 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2. 環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污染物減排、生態環境改善等效益。
13. 關鍵核心技術:指在項目中影響項目整體、最緊要的部分或重要轉折點的主要技術問題,對項目任務的完成和推進起決定性作用。
14. 熱點難題:指大中型工程或專業項目中出現的難以確定、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引人注目的問題。
15. 本條件所提“市”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
16. 主持:指領導項目(課題)或工程、咨詢項目團隊開展工作, 起到主導作用,對項目負總責。作為第一負責人,負責項目的總體設計、論證、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并承擔其中重要技術工作。
17.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指經上級部門認可或單位任命的,承擔項目工作的直接領導人,對項目開展起支配和決定作用,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等,對項目關鍵性技術突破、重大疑難問題解決等起主導作用。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和疑難問題,并撰寫相應技術成果報告的人員。
18. 主要參與:指為科技項目或工程、咨詢項目的某一方面的技術負責人或具體承擔某一項主要技術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體工作,指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19. 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20. 主要編著者:指排名第二和第三的編著者。
21. 團體標準需已通過國家或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22. 相關專業:指與生態環境相關聯的專業,如: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生態學、生物科學、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大氣科學、給水排水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生物工程、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熱能與動力工程、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等。(上述相關專業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
23. 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 CN(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或 ISS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與申報評審專業相關的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性學術文章。是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 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符合論文基本要素的文章,應包括論題(研究對象)、論點(觀點)、論據(根據)、結論、參考文獻等。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 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論文均需為正刊。
24. 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發表當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
刊目錄(北大版),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目錄(南大版),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目錄(中信所版)為準,高級工程師系列在前面的基礎上增加中國高職高專核心期刊目錄。
25. 學術專著、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 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26. 技術報告、技術研究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由評委會組織評委評議是否達到申報人員所申報職稱等級水平。
27. 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認定按《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粵府函〔2017〕280 號)附件中的突發環境事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