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佛山市三水區白坭鎮組織了一次針對未按要求更換噴淋水和活性炭企業的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有部分企業存在未按要求換水換炭、沒有維護好治理設施,造成廢氣排放超標的情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白坭監督管理所對相關企業進行立案處罰。
近日,白坭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對未按要求更換噴淋水和活性炭的企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企業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根據檢測報告結果顯示,某金屬制品廠廢氣排放口揮發性有機物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2010)表2 第Ⅱ時段排放限值2.07倍;某陶瓷制品公司廢氣排放口揮發性有機物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表1第Ⅱ時段標準限值1.5倍。
兩家企業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相關規定,分別對兩家企業處10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企業要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加強噴淋廢水和活性炭更換頻次,做好臺賬管理并及時將換水換炭數據上報市揮發性有機物企業管理系統,確保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廢氣排放穩定達標排放,否則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